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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权出资比例和风险是怎么样有哪位高手晓得?

提问者:长杠豆07252024-05-14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二条之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一)居住用地七十年;(二)工业用地五十年;(三)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五十年;(四)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四十年;(五)综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而这个年限又是从土地的使用权取得的时间算起的,所以实际中会比50年还要短。2、对于非居住用地的项目,部分开发商可能会在价格定位上稍微降低,以此作为吸引购房者的条件,而具体是否会因为年限问题对购房者有补贴,这就要看开发商根据自身情况自己决定了。您若要购买此项目可就此与开发商沟通。3、对于购房者而言,主要的影响还在于年限方面,增加了购房者今后的负担和风险。比如土地使用权到期后,需要通过交纳土地使用费的方式重新获得使用权。至于土地使用费如何交纳、金额是多少目前还没有明确的规定出台。4、土地使用年限到期后将要缴纳一定比例的土地出让金来延续使用年限,新实施的物权法规定住宅使用70年后自动续期,对于其他性质下的土地到期后如何处理并没做详细的规定,通常都是需要向管理部门申请,通过审批之后交纳一定的费用续期。

新艺能门窗公司 272024-05-09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二条之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一)居住用地七十年;(二)工业用地五十年;(三)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五十年;(四)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四十年;(五)综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而这个年限又是从土地的使用权取得的时间算起的,所以实际中会比50年还要短。2、对于非居住用地的项目,部分开发商可能会在价格定位上稍微降低,以此作为吸引购房者的条件,而具体是否会因为年限问题对购房者有补贴,这就要看开发商根据自身情况自己决定了。您若要购买此项目可就此与开发商沟通。3、对于购房者而言,主要的影响还在于年限方面,增加了购房者今后的负担和风险。比如土地使用权到期后,需要通过交纳土地使用费的方式重新获得使用权。至于土地使用费如何交纳、金额是多少目前还没有明确的规定出台。4、土地使用年限到期后将要缴纳一定比例的土地出让金来延续使用年限,新实施的物权法规定住宅使用70年后自动续期,对于其他性质下的土地到期后如何处理并没做详细的规定,通常都是需要向管理部门申请,通过审批之后交纳一定的费用续期。

金牌大素包 162024-05-07

土地使用权出资的风险责任1.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用土地使用权出资的情况比较普遍。一些公司由于建设厂房、办公楼或者是房地产开发项目的需要,往往会以土地使用权出资。土地出资需要办理土地使用权的转移手续,只有办理完土地使用权的过户登记手续,公司才能够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出资人才算完成了出资义务。2.在实际操作中,一些股东以土地使用权出资经常会出现违反出资义务的情形,这些情形潜在着相应的风险责任。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出资人本身没有获得合法的土地使用权,该土地或者是国家划拨土地,或者是租用他人厂房所属范围的土地,或者是集体土地,在没有审查清楚土地使用权的合法性的前提下,签订土地使用权的出资协议,风险巨大,将导致公司设立根本不能完成。二是有些出资人的土地使用权的取得存在瑕疵,比较多的情况是没有全部完成土地出让金的交付。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将土地使用权出资到新设立的公司中,并且办理了土地使用权的过户登记手续,那么,新设立公司就一定要明确尚欠的土地出让金的交付责任主体,否则会出现剩下的土地出让金还要由新设公司交付的情况。三是虽然各方约定了以土地使用权出资,但是由于该出资人一直没有办理土地使用权的过户登记手续,导致公司根本没有依法取得上述财产,此时,可以认为该股东根本没有履行出资义务,公司和其他股东是有权要求该出资人履行出资义务的。四是虽然出资人办理了土地使用权的过户登记手续,但是并没有把土地实际交付公司控制和使用,仍然在该出资人名下控制和使用。在这种情况下,出资人也是没有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仍然是损害新设公司的合法权益。五是用于出资的土地使用权的价值与实际价值远远不符。一般都是过高地评估了土地使用权的价值,导致出资人实际出资财产价值与约定的出资额不符,这既损害公司利益,又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法对这类情况一旦发现,会要求出资人补足差额部分的出资。六是土地出资比例过高,违反了法律规定。在公司法中,货币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30%,这是法律的底线和强制性要求。在实际经营中,由于土地使用权的价值昂贵,在公司出资财产中往往占据很大的出资比例,特别是房地产开发中的项目公司,土地使用权是其中最主要的财产。实践中,就有公司将土地使用权出资比例占公司注册资本比例的98%的严重违法行为。项目结束后,施工方起诉拖欠的工程款时,就有理由起诉公司的所有股东令其共同承担责任。

stella840706 172024-05-18

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合作建房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在建或已建成的房屋,其所有权确认归以土地所有权作为投资的一方所有,对方的投资可以根据最近的转化心态分别处理:1、资金尚未投入实际建设的,可由以土地所有权作为投资的一方将对方投入的资金予以返还并支付利息;2、资金已转化为在建中的房屋的并有增值的,可在返还投资款的同时,参照当地房地产行业的利润情况,由以土地使用权作为投资的一方给予对方相应的经济赔偿;3、房屋已经建成的,可将约定出资方应分得的房产份额按现行市价估值或出资方实际出资占房屋造价的比例,认定出资方的经济损失,由以土地使用权作为投资的一方给予赔偿。

jessica0707 282024-05-16

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合作建房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在建或已建成的房屋,其所有权确认归以土地所有权作为投资的一方所有,对方的投资可以根据最近的转化心态分别处理:1、资金尚未投入实际建设的,可由以土地所有权作为投资的一方将对方投入的资金予以返还并支付利息;2、资金已转化为在建中的房屋的并有增值的,可在返还投资款的同时,参照当地房地产行业的利润情况,由以土地使用权作为投资的一方给予对方相应的经济赔偿;3、房屋已经建成的,可将约定出资方应分得的房产份额按现行市价估值或出资方实际出资占房屋造价的比例,认定出资方的经济损失,由以土地使用权作为投资的一方给予赔偿。一般都这样的哈

Diana~蜜桃 162024-05-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