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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是什么?

提问者:橘子汽水20462024-05-25

(1)  购买、  建造、  翻建、  大修自住住房;
(2)  偿还住房贷款本息;
(3)  租赁自住住房;
(4)  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5)  离休、  退休  (退职);
(6)  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且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7)  本市户口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未重新就业满  5  年或者男性年满  50  周岁、  女性年满  45周岁;
(8)  职工与所在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发生购房或住房按揭行为的;
(9)  非本市户口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10)  出国、  出境定居;
(11)  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

:小小的菇凉 452024-05-19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购买仅指产权自有的自住住房);
(二)偿还产权自有的住房贷款本息的;
(三)租赁住房自住的;
(四)离休、退休(退职)的;
(五)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且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六)本市户口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未重新就业满5年或者男性年满50周岁、女性年满45周岁的;
(七)职工与所在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发生购房或住房按揭行为的;
(八)非本市户口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九)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
(十)出国、出境定居的;
(十一)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墨剂先生 52024-05-22

一、住房消费类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2、偿还产权自有的住房贷款本息;3、租赁住房自住
  二、非住房消费类
  1、离休、退休(退职);
  2、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且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3、本市户口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未重新就业满5年或者男性年满50周岁、女性年满45周岁;
  4、非本市户口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未在本市重新就业;
  5、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
  6、出国、出境定居;
  7、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

yyy777777777777777 82024-06-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