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的。主要提供的材料:
1、购房合同或产权证原件(复印件一份)
2、交款发票(不得低于总房款的30%的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房地产开发销售预售预收据发票联)或不动产发票原件(复印件一份)
3、经济适用住宅准购证原件或公共租赁住房确认书原件(复印件一份)
4、提取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一份)
5、提取人单位介绍信(加盖单位预留的公章)
6、一式四联支取申请书(第一、二联加盖单位预留的财务全套印鉴)
呼和浩特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权的普通自住住房(不包括商住两用住房、公寓式住房)行为发生一年以内的;住房建设周期两年以上的,可以宽限至两年。
2、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住房贷款包括住房公积金贷款和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
3、房租支出超出家庭收入30%的。
4、职工被纳入所在盟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需支付房租的。
5、职工领取失业保险金的。
6、职工本人、配偶、子女,以及夫妻双方的父母因重大伤病,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7、遇到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单位集资建房
1.集资建房单位应持下述资料先行到归集管理科办理集中审核。
(1)《经济适用房集资建房认证书》原件、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2)单位出具的《集资建房名单真实性承诺书》及已认证的《职工集资建房名单》原件、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3)《职工集资建房名单》电子版(需注明单位集资建房帐号、开户银行)。
归集管理科应将审核结果在中心管理系统登载。
分中心参照执行,并将审核结果电子版报送归集科统一进行系统登载。
2.管理部依据管理系统中登载的《职工集资建房名单》办理提取审批业务,职工需提供:
(1)《购房协议》原件、复印件;
(2)加盖单位公章的《支取住房公积金申请书》、《支取住房公积金审批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