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口问题不是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的必要条件,用人单位不能以职工户口不在本地而拒绝为其建立住房公积金,这一方面不符合公民在法律面前平等的原则,另一方面也违背了《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
因此,用人单位应当为外地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为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纳的长期住房储金,单位的在职职工均应建立住房公积金,与户口及档案所在地无直接关系,并且办理各项公积金业务时也不受户口及档案的影响。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七)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户口迁出本市的;
(八)非本市户籍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不在本市就业且离开本市的;
(九)职工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
(十)职工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造成生活严重困难的;
(十一)职工因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发生劳动社保部门规定的特殊病症,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符合不同的条件,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一般情况下,只要符合条件、资料齐全,三天内即可办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