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公积金管理办法有以下规定:1.归集是按照“个人存储,单位资助”的原则进行归集。所有行政和企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均应交纳住房公积金,即凡实行公积金制度的城市职工个人按月交纳占其工资一定比例的公积金,单位也按月提供占职工工资一定比例的公积金,两者均归职工个人所有,存入职工个人公积金账户。
2.管理是按“统一管理”的原则管理住房公积金。职工住房公积金由各地人民政府设定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根据责权利一致的原则进行统一管理。住房公积金的存贷款等金融业务一律由地方人民政府委托指定的专业银行办理;
3.使用是按“专项使用”的原则运用住房公积金。(1)住房公积金可用于职工购建、大修住房。如果职工积累的公积金(包括基本户成员和其直系亲属积累的公积金)不足支付购、建、大修住房费用的,可申请公积金贷款。(2)偿还用于本人住房方面的贷款;(3)支付本人分摊房租中超过本人工资收入5%的部分。(4)离退休时,可以一次结清并支取全部住房公积金本息余额。
(1) 具有城镇常住户口;
(2) 申请前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时间不少于6个月;
(3) 购房首期付款的金额不低于规定比例;
(4) 具有较稳定的经济收入和偿还贷款的能力;
(5) 没有尚未还清的数额较大、可能影响贷款偿还能力的债务。
答: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中的“第一次购买自住住房”是指在上海市正常缴纳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家庭(包括夫妇双方),从未在市场上购买过自住住房,或没有因购买自住住房办理过住房公积金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