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
1、离休、退休的;
2、调离本市或出国(境)定居的;
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经县级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伤残为一级至四级),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4、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满一年后,未重新就业和续缴住房公积金的;对非公企业职工支取住房公积金给予区别对待,即非本市户籍的职工与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由用人单位出具终止劳动关系及其个人身份证明,即可支取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
5、单位依法宣告破产,职工办理失业登记,并停缴住房公积金的;
6、职工被人民法院判刑,并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未处没收个人财产的;
7、职工在职期间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 可以提取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同时注销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茂名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13种提取情形:
一、住房消费情形
1. 购买具有所有权的住房
2. 支付本市范围内住房租金
3. 偿还本市或外地具有所有权的住房贷款本息
4. 建造、翻建、大修本市范围内具有所有权住房
5. 其他住房消费
其他情形
6. 户籍不在本市并已申请养老保险或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7. 户籍迁出本市
8. 在国外或责港澳台地区定居
9. 退休
10.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11. 男性满50周岁或女性满45周岁事业且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满2年
12. 享受最低生活保障
13. 职工本人或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
茂名公积金提取条件介绍如下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可以提取个人帐户内的住房公积金: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六)被纳入茂名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
(七)职工下岗失业,男满50周岁,女满45周岁的;
(八)租用房屋居住,房租支出超出家庭工资收入20%的;
(九)部分丧失劳动能力,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
(十)职工遇到下列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1、患有医疗机构确定的重大疾病;
2、因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产品质量事故或其他事故造成人身严重伤害的;
3、见义勇为或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而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严重损害的;
4、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难正接受社会救济或家庭生活难以为继的;
5、经济困难的职工,其子女考取国家、省(自治区)、市教育主管部门录取计划内的国家承认学历的全日制普通大学,无力供其就学的;
6、其他符合规定的突发事件。
职工依照以上规定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提供相应的凭证和材料,按规定取得批准后,方可到受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第六条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其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其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归入茂名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
第七条 依照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一)、(五)、(六)、(八)、(九)、(十)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提取后的余额最少保留10元。依照第(二)、(三)、(四)、(七)项及第六条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内全部存储余额,同时注销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帐户。
第八条 职工依照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一)、(五)、(六)、(八)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配偶可同时提取其个人帐户内的住房公积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