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人和参与计算公积金贷款可贷额度的共同申请人在申请当月之前在本市连续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6个月及以上,申请时公积金账户属于正常缴存状态(账户封存、冻结及销户的为非正常缴存状态)。所有贷款申请人须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信用状况良好;
(二)申请人、共同申请人在本市未发生公积金贷款或者已经还清公积金贷款;申请人的父母一方作为共同申请人的,另一方也应当在本市未发生公积金贷款或者已经还清公积金贷款;
(三)申请人已按规定支付购房首付款;
(四)申请人同意提供符合本规定要求的担保;
(五)贷款申请符合国家、省和本市房地产市场管理政策要求;
(六)符合公积金管委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我知道有:
1、借款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借款人所在单位已经建立正常的住房公积金制度,借款人按月正常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一年以上(新参加工作人员不受此限)且继续正常缴存。
一、申请贷款前必须连续按月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12个月以上,且继续正常缴存;
二、在惠州管辖区域内购买自住住房;
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四、收入稳定,具备还息能力;
五、信用状况良好,在银行的征信系统中无不良信用记录;
六、申请时没有未还清的住房贷款,也没有其它可能影响还款能力的债务;
七、借款申请人户籍属外地的,需有本市常住户籍人员作担保,且担保人须符合上述条件,并提供书面担保文书。
八、惠州市公积金中心和受委托银行要求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