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1)离休、退休(退职):离休、退休(退职)证书〔或职工退休(退职)基本养老金审批核定表〕。
(2)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且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①劳动部门出具的丧失劳动能力鉴定证明;②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3)本市户口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未重新就业满5年或者男性年满50周岁、女性年满45周岁: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4)非本市户口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未在本市重新就业: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5)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杭州市困难家庭(低保、特困、困难)救助证。
(6)出国、出境定居:①护照;②户籍注销证明或国(境)外定居证明。
(7)职工死亡或宣告死亡:①继承人或受遗赠人身份证;②继承或遗赠公证书等有效司法证明
2、申请人身份证 (身份证过期由派出所开具户籍证明(附照片并加盖骑缝章)或临时身份证,二代证正反面均复印)
3、结婚证或户口簿( 提取配偶公积金的需提供)
4、住房借款合同
5、借款银行开具的还贷证明,
(还款期间发生提前或结清还款情况的,须另外出具提前还款或结清凭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6、房屋共有产权证明
房屋产权共有人因该项原因同时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需提供(如共有产权证或网上备案单)
说明:1、转账方式分为转入单位结算账户和职工个人公积金黄山卡,转入个人公积金黄山卡的,职工需携带个人住房公积金卡受理。
2、偿还市住房公积金本部办理的公积金贷款,只需提供上述1、2两项;办理组合贷款的需提供商贷部分的借款合同及还贷证明;商业住房贷款及市中心本部以外办理公积金贷款的仍需提供4、5两项。
3、每年可申请提取一次,在贷款发放后的次年对应月份或之后办理。贷款结清后需在下一年度内办理一次性提取手续,逾期不再追溯办理。累计提取总额不超过已偿还的贷款本息(不含罚息),提取金额取至百元整。
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情况不同所需提供的证明材料也不尽相同,大致可以分为以下若干种:
购买商品房或经济适用住房,需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购房发票或统一收款收据;购买二手房,需提供房屋转让合同及契税完税凭证;购买公有住房,需提供公有住房出售协议及购房发票或统一收款收据;如果是回迁、扩面住房的,则需提供回迁、扩面协议及购房发票或统一收款收据;对建造、翻建自住住房者来说,需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村镇规划建设许可证等建房许可证明,以及购买材料的发票;大修住房的,需提供房屋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报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以及购买材料的发票。
如果是偿还产权自有住房贷款本息的,需提供购房合同、借款担保合同和银行出具的还款凭证或贷款结清凭证;租赁住房自住的,提供租赁合同和房租发票;离休、退休(退职)的,提供离休、退休(退职)证书;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且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劳动部门出具的丧失劳动能力鉴定证明及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本市户口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未重新就业满5年或男性年满50周岁、女性年满45周岁的,提供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非本市户口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未在本市重新就业的,提供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及职工户籍证明;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提供杭州市困难家庭(低保、特困、困难)救助证;出国、出境定居的,提供护照、户籍注销证明或国(境)外定居证明;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提供户籍注销证明或死亡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