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
五、户口迁出本市的或出境定居的;
六、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可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
七、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的,其配偶可同时提取在此之前的住房公积金余额。符合以上二、三、五、六条的,可同时注销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工作调离本市、户口迁出本市、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因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同一户口)工资收入5%以上(含5%)的、外市户口职工租住本市住房的;
(七)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八)外市户口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九)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并领取《失业证》的;
(十)职工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
(十一)职工家庭因突发事件造成重大财产损失导致生活困难的;
(十二)职工本人、配偶及子女因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
希望可以帮到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