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规定提取个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偿还自住住房贷款的;
(3)正式退休的;
(4)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5)出境定居的;
(6)在本市无具有产权自住住房,且房租超出共同居住家庭成员工资收入规定比例的;
(7)因工作调离本市并在新工作地设立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的;
(8)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并需支付房租或者物业费的;
(9)失业或者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两年以上,男性年满50周岁、女性年满45周岁的;
(10)非本市户口在本市务工,且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并离开本市的;
(11)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12)公积金管委会确定的其他情形。
希望采纳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 2、离休、退休的;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4、职工与本市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三年以上未就业的; 5、调动工作并户口迁出济宁行政区域的;6、非因公出境定居的;7、偿还购房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8、房租超过家庭收入12%比例以上部分的;9 、职工在职期间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10、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及特困职工或同户籍直系亲属患重大疾病造成生活严重困难的
1. 购买具有所有权的住房
2. 支付本市范围内住房租金
3. 偿还本市或外地具有所有权的住房贷款本息
4. 建造、翻建、大修本市范围内具有所有权住房
5. 其他住房消费
其他情形
6. 户籍不在本市并已申请养老保险或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7. 户籍迁出本市
8. 在国外或责港澳台地区定居
9. 退休
10.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11. 男性满50周岁或女性满45周岁事业且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满2年
12. 享受最低生活保障
13. 职工本人或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