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加强住房
公积金提取管理,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行为,根据国务院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下称《条例》)和建设部、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
等法规文件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提取
管理。
第三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下称管委会)依据有关
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和调整住房公积金提取的具体管理措施,
并监督实施。
第四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下称管理中心)宣传和贯彻
执行《条例》等法规规定的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审核、记
载并核算住房公积金提取事项;为单位和缴存人提供住房公积
金提取的对账、查询和政策咨询服务,受理投诉,维护住房公
积金缴存人的合法权益;承办管委会决定或授权办理的其他住
房公积金提取事项。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住房保障作用,支持职工解决自住住房问题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缴存主体)住房公积金由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
本办法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支持职工解决自住住房问题的具有保障性、互助性和强制性的长期住房储金。
本办法所称自住住房主要包括保障性住房、安居型商品房和普通商品住房。
第四条(公积金的权属)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第五条(管理运作模式)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实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公积金管委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
第六条(相关单位要求)住房保障、财政、人民银行、规划和国土、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市场监督、税务、统计、总工会等部门和组织以及各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职责支持公积金中心开展住房公积金缴存扩面工作,并通过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支持公积金中心开展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和贷款等业务审核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