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
一,非房屋类:
1、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或无房职工房租支出超出家庭收入15%的;
2、支付节能减排住宅墙体保温改造项目款的;
3、离休、退休的;
4、职工死亡、被宣告死亡的;
5、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6、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7、出境定居的;
8、职工被判处刑罚,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9、职工本人、配偶、子女及父母患有相关规定列举的大病,且家庭生活困难,医疗保险不足以支付治疗费用的;
10、职工子女考取大专院校,因家庭生活严重困难,无力缴纳学费的。
二,房屋类:
1、购买自住住房的;
2、建造自住住房的;
3、翻建自住住房的;
4、大修自住住房的;
1、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房的职工,提供经产权部门登记备案的《乌鲁木齐市商品房买卖合同》、购房发票或专用收据、契税完税证明(属分期付款的,可暂不提供契税发票); 2、购买二手住房的职工,提供《乌鲁木齐市房屋转让合同》、已过户的《房屋所有权证》、契税完税证明; 3、购买单位公有住房(含全额集资房)的职工,提供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核的《单位优惠售房审批表》;属购房补差的需提供《优惠售房补差计算表》和《房屋产权证》,同时应提供售房单位开户银行及账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