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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谁能给我介绍下?

提问者:黄二小要奋斗2024-05-10

你好,方法如下;
1、审批个人住房公积金的提取和个人住房委托贷款的发放,按照管委会审议批准的比例购买国债;  
2、负责住房公积金的保值和归还;  
3、提出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经设区城市财政部门审核,报管委会审议后执行;  
4、审核单位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者缓缴的申请,报管委会批准后执行;  
5、与职工、单位和受委托银行定期对账;  
6、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明细账,向职工发放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有效凭证;  
7、组织建立管理中心及其所属机构的业务管理信息系统,并与上级住房公积金行政监管部门联网,纳入全国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信息系统;  
8、向市财政部门和管委会报送住房公积金财务报告,经管委会审议通过后定期向社会公布;  
9、向市财政部门提出住房公积金呆账核销申请,经管委会审议通过后,根据省级财政部门的审批意见办理呆账核销,并报上级住房公积金行政监管部门备案;  
10、承办管委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希望能帮到您!

kasumi0330 252024-05-23

黑龙江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如下:
   一、第二条第二款修改为:“本条例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二、第七条第二款修改为:“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管理法规、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  
 
   三、第八条修改为:“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其他设区的市(地、州、盟),应当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作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的成员中,人民政府负责人和建设、财政、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负责人以及有关专家占1/3,工会代表和职工代表占1/3,单位代表占1/3。”“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主任应当由具有社会公信力的人士担任。”相应将第四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中的“住房委员会”修改为“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四、在第九条中增加一项作为第五项:“(五)审议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将第九条第五项改为第六项。  
 
   五、第十条修改为:“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其他设区的市(地、州、盟)应当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立一个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住房公积金的管理运作。县(市)不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前款规定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以在有条件的县(市)设立分支机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其分支机构应当实行统一的规章制度,进行统一核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直属城市人民政府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的事业单位。”

Kinglijiji 462024-05-12

黑龙江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自1999年6月开始正式执行住房公积金政策,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七条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可根据自己的具体情况要求单位对公积金少缴漏缴部分予以补交。

林hui杨65928 412024-05-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