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管理,提高职工住房消费能力,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镇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是指以住房公积金为资金来源,向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的,定向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政策性低息住房贷款。职工购买的自住住房包括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二手房、公有住房、合作建房等。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公积金贷款管理。
第四条 镇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全市公积金贷款统一管理。市中心、各辖市区分中心、管理部(以下统称公积金中心)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的公积金贷款业务管理。
第五条 公积金中心委托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指定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委托银行)办理公积金贷款相关的金融业务。
望采纳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3.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或特困职工家庭,夫妻一方或双方及其直系亲属患重病治疗,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4.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持有残疾证,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5.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户口迁出本市或者户口不在本市的; 6.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连续2年以上未重新就业,男性满50周岁、女性满45周岁的; 7.出境定居的; 8.离休、退休的; 9.支付自住住房房租的; 10.经公积金管委会决定的其他情形。
管理办法:1 .缴存基数:指职工个人上一年度内月平均工资。即以职工个人去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月平均工资为基数。2 .缴存基数计提办法:计算缴存住房公积金工资基数时,按照《关于计提职工住房公积金工资基数有关问题通知》(京财经二 [2001]1227 号)规定,按工资总额扣除以下项目计算:( 1 )行政事业单位计提住房公积金工资基数按照上一年职工工资总额扣除以下项目计算:a 2000 年 4 月后发放的提租补贴;b 按照住房货币化政策规定需发放给职工的住房补贴;c 单位发放给职工的通讯工具补助;d 过节费;e 伙食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