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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公积金贷款的条件是怎样的?

提问者:周小蜜992024-05-12

青岛公积金贷款的条件:
     (1)申请贷款前六个月正常连续缴存本市住房公积金;
  (2)具有完全民事责任能力,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或蓝印户口(非农业);
  (3)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4)借款人必须是大(装)修住房的产权人,与正规的装修公司签订工程实施合同;
  (5)借款申请人的配偶、同户直系血亲作为住房公积金共同借款人可以参与公积贷款额度计算。
  (6)抵押物为借款人实施个人大(装)修的自住住房,并拥有个人完全产权。

电冰箱5 312024-05-06

1、具有青岛户籍或者有效居住证;
2、贷款人为所购住房的产权人;
3、贷款人按照规定缴纳住房公积金,且连续正常缴纳住房公积金12个月以上;
4、贷款人申请贷款时候,贷款账户属于正常缴存状态;
5、具有本市行政区域内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
6、具有购房合同/协议及相关证明材料,且购房首付款比例符合规定要求;
7、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有按规定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8、同意办理公积金中心认可的贷款担保及相关手续;
9、购买新建住房的开发单位须同公积金中心签订贷款合作协议;
10、借款申请人购买再交易住房,再交易住房的售房人不得为其配偶;
11、借款申请人及配偶均无尚未还清的公积金贷款;
12、二次申请公积金贷款,须首次公积金贷款结清满五年;
13、三次及以上公积金贷款停止受理。

jonathan7704 152024-05-26

你好,一是具有青岛市户籍,在山东省内其他城市就业并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在职职工,购买我市国有土地上可以办理产权的自住住房时,可持就业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证明材料,向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
  二是申请人办理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须符合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规定条件和住房公积金申贷缴存标准,且申请人及其配偶在省内其他城市缴存地均未使用过住房公积金贷款;
  三,申请人及其配偶只允许办理一次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申请人或其配偶在我市办理过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按我市贷款次数认定标准执行;
  四,申请人办理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认定标准、贷款额度计算及贷款期限执行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规定。申请人配偶在我市缴存住房公积金或具有青岛市户籍在省内其他城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符合我市住房公积金申贷缴存标准的,可合并计算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额度;
  五,申请人及其配偶办理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业务,需提供我市规定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贷资料,涉及异地缴存的还应提供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具的无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证明、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证明以及申贷时点前12个月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明细;
  六,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业务根据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情况实行计划限额管理,超过计划限额的,实行轮候管理;
  七,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申请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其配偶具有青岛市户籍,在省内其他城市缴存住房公积金且未使用过住房公积金贷款,符合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贷缴存标准的,可合并计算其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可贷额度,配偶申贷资料的提供参照本通知第五条规定办理。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小呆呆321 332024-05-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