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银行去,业务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偿还购建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3、租赁自住住房,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一定比例的;
4、离休、退休的;
5、出境定居的;
6、职工死亡、被宣告死亡的;
7、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
8、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9、管委会依据相关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1.职工身份证件:身份证或临时身份证及两份复印件(审核职工身份证签发部门为外省市公安部门);
2.住房公积金银行卡或储蓄卡;
3.职工单位开具的《提取申请书》一式两份(集中封存户职工《提取申请书》由分中心或管理部开具)。
1.申请人持提取证明到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任一网点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2.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工作人员收取所提交的资料原件进行审核。
3.经初审后,若发现提交资料有缺失或无用的,当场退回给申请人,并给出不能通过的原因。申请人可将材料备齐后再次前往管理中心办理。
4.初审通过的,在受理申请日后的3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退还所提交的资料正本。
5.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核表”经审核后不可更改,须在五个工作日内到开户银行办理提取转账手续,逾期无效,提取款项由经办银行划账至申请人本人银行储蓄存款帐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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