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盈余公积,是指按照企业净利润和法定比例计提的盈余公积。它的提取比例一般为净利润的10%,当法定盈余公积累计金额达到企业注册资本的50%以上时,可以不再提取。
注:2006年公司法修改后,法定公益金已经取消,改为任意公积金的内容
公司法167条3款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后,经股东大会或股东会决议,还可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法定盈余公积用途:弥补亏损;转增资本;企业扩大再生产;发放现金股利或利润。
任意盈余公积用途:如上,也可用于集体福利设施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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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现未改变,法定盈余公积的提取比例是净利润的10%,当法定盈余公积累计金额达到企业注册资本的50%以上时,可以不再提取。
2、转增公司资本时(转增时所留存的该科目余额不得少于转增前注册资本的25%)。
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应按照净利润的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计提的法定盈余公积累计达到注册资本的50%时,可以不再提取,对于非公司制企业而言,也可以按照超过净利润10%的比例提取.
任意盈余公积的比例由公司自行准定,法定公益金应按5%-10%提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