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1、职工向单位提出申请,单位审核后开具《泰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书》;2、职工持《泰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书》、居民身份证以及相关证件原件、复印件到公积金中心办理提取手续;3、公积金中心根据职工提供的有关证明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规定的,当场办结;需要核实的,在3个工作日内做出准予或不准予提取的决定,并答复申请人;4、职工持审批后的《泰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书》、居民身份证,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指定银行办理取现或转账手续。*办理委托按月提取住房公积金还贷的不需要到单位开具《泰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书》。*已注销单位职工无法到单位开具《泰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书》的,凭单位注销证明及其他相关材料到公积金中心开具《泰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书》。
根据住房公积金支取管理办法规定。
支取条件 :
第四条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可申请支取本人住房公积金:
购买(含二手房)、建造、翻建、大修(维修费用超过房屋造价30%以上)自住住房的;
离休、退休的;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出国、出境定居的;
调离的;
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租赁自住住房,房租超过家庭收入15%以上的;
下岗失业的;
与单位中止劳动关系未再就业1年以上的;
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职工本人、配偶及直系亲属患14种重大疾病之一住院治疗,个人负担医疗费在5万元以上的。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七)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户口迁出本市的;
(八)非本市户籍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不在本市就业且离开本市的;
(九)职工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
(十)职工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造成生活严重困难的;
(十一)职工因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发生福建省劳动社保部门规定的特殊病症(参照公积金中心网站的“部门文件”栏目),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