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武汉公积金提取条件
(一)、住房消费类提取
职工有下列住房消费情况之一,且未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含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的,可以提取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
(一)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房、房改房、集资建房、二手房的;
(二)建造、翻修、大修自住住房的;
(三)通过市场租赁方式依法租赁住房,并且每月房租超出家庭月工资收入20%的(按照职工夫妻双方计缴住房公积金月工资收入之和计算); (四)租赁武汉政府廉租住房的。
第五条 职工购买自住住房已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其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只可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含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本息。有关还款方式及办理手续,按武汉市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个人住房贷款相关规定办理。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公积金提取流程图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七)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户口迁出本市的;
(八)非本市户籍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不在本市就业且离开本市的;
(九)职工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
(十)职工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造成生活严重困难的;
(十一)职工因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发生福建省劳动社保部门规定的特殊病症(参照公积金中心网站的“部门文件”栏目),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提取条件:
1、购房提取;
2、租房提取;
3、建造、翻修、大修自住房提取;
4、特困提取;
5、离休,退休;
6、职工丧失劳动能力且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7、外地在汉人员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8、出境定居或户口迁出本市;
9、与单位终止合同,且男职工年满50周岁,女职工年满45周岁;
10、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个人账户余额在1000元以下(含1000元);
11、个人账户集中托管满2年仍未重新就业;
12、职工家庭享受低保;
13、职工因考取全日制大学(含研究生)后辞职读书;
14、职工在职期间死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