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帐户中的储存余额: (一)购买、建造自住住房或者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且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未重新就业满五年的; (五)出国、出境定居的; (六)户口迁出本市、县行政区域,迁入地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 (七)省人民政府规定的职工其他住房消费。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该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中的储存余额。 第二十二条 职工购买、建造自住住房或者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所需资金,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帐户中储存余额尚不足的,可以提取其配偶、父母、子女的住房公积金帐户中的储存余额,但需征得被提取人的书面同意。 第二十三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帐户中储存余额,应当凭单位出具的有关证明材料,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管理中心应当根据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进行审核,并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三日内作出准予或者不准予的决定并答复申请人。
方法是:如果光有商业贷款,1、需要到原单位开证明盖章。2、提供还款证明。3、身份证原件。到崂山区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取就可以。
个人住房公积金的支取流程如下:
1、个人应根据公积金支取条件,向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离退休职工提取公积金除外),并附上有关证明;
2、经单位审核并同意后,由财务部门开具支取申请书一式三份,由单位领导签章并加盖银行提款印章;
3、单位公积金经办银行接受“公积金支取申请书”,经后台复核后填写银行付款凭证一式四联交取款人,同时打印职工公积金支取帐单;
4、个人凭银行付款凭证,收取银行公积金支取帐单与对帐单上一致的公积金本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