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北京市地方标准《房屋结构安全鉴定标准》的通知 京建科教〔2009〕101号 各区、 县建委,各局、总公司,各有关单位:根据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2007年北京市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的通知》(京质监标发〔2007〕92号)的要求,由北京市房屋安全鉴定和设备检测中心主编的《房屋结构安全鉴定标准》已经有关部门审查通过。现批准该规程为北京市地方标准,编号为DB11/T637-2009,建设部备案号为J11206-2008, 自2009年5月1日起实施。 该规程由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和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共同负责管理,由北京市房屋鉴定管理所负责解释工作。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二○○九年二月二十三日
房屋结构安全鉴定标准是:
在房屋建筑上设置高耸物、搁置物或者悬挂物的,属于拆改房屋结构、明显加大房屋荷载或者在楼顶设置广告牌等高耸物的,应当由原房屋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经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符合安全条件后,方可设置。
严重损坏的房屋一般不得装饰装修。确需装饰装修的,应当先进行房屋鉴定,并采取修缮加固措施,达到居住和使用安全条件后,方可进行装饰装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