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修问题

房屋认购协议的效力是怎样的?

提问者:挑剔的嘴2024-05-19

商品房认购合同是约定商品房买卖合同基本事项,以约束双方继续就合同订立进行磋商谈判的合同。合同载体包括认购书、订购书、优先购买协议等文书。
认购合同与商品房买卖合同属于预约与本约之关系,二者合同内容、合同目的、权利义务、违约形态、违约责任形式等存在较大区别,但认购书具备一定条件可以认定为买卖合同,当事人义务将产生质的变化,由双方履行磋商义务变更为出卖人交付房屋、买受人支付价款。

L1ttleJuan 242024-05-15

在商品房交易过程中,出卖人经常通过认购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将来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担保,但签订认购书后,如果房地产市场发生较大波动,出现房价上涨或下跌的情况,那么就容易引发道德危机,出卖人或买受人有可能拒绝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这种风险纯属于正常的市场风险,不属于不可抗力的范畴,所以当事人拒绝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得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要厘清出卖人或买受人的民事责任首先得分析出卖人与买受人签订商品房认购书后形成的法律关系。商品房认购协议不属于《合同法》分则中列举的十五种有名合同,但其也是平等主体间设立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符合民事合同的本质,理应受《合同法》调整,在对该类无名合同进行法律适用时,一般是适用合同法总则,并参照适用《合同法》分则中最相类似的有名合同的相关规定。还有一种特殊的商品房认购协议性质已经发生了根本变化:如果商品房的认购协议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从双方转移房屋所有权的最终交易目的来说,这对当事人的保护力度更大。
商品房认购协议作为一种民事合同,对合同主体具有法律上的拘束力,双方当事人必须按照约定对商品房买卖事宜进行磋商并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但司法实践中很多案件在探究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哪一方当事人的原因时会有很大困难,因为双方很少直接明确拒绝就订立合同的问题进行磋商,而是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具体内容安排上发生争议,从认购协议确定的义务来看,双方当事人好象也尽到了对订立合同进行磋商的义务,只不过由于客观原因没能达成合意而已。如果无法归责于任何一方,那么双方期待利益的损失只能由自己承担了。这些问题的解决需要当事人在订立认购协议时尽量把条款拟订的细致、明确一点,最好包含主要的交易条件,使双方的权利义务更加明确,也有利于促进交易的发展。

长亭不再送别 432024-05-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