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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有哪些?

提问者:俊之独秀2024-05-20

土地登记发证后己经明确了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土地登记发证后提出的争议不属于土地权属争议。即不予受理。

好人旦旭 492024-05-26

《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调查处理争议案件时,应当审查双方当事人提供的下列证据材料:
  (一)人民政府颁发的确定土地权属的凭证;
  (二)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批准征用、划拨、出让土地或者以其它方式批准使用土地的文件;
  (三)争议双方当事人依法达成的书面协议;
  (四)人民政府或者司法机关处理争议的文件或者附图;
  (五)其他有关证明文件。
  第二十一条   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查证属实,方可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tiaotiao1985 382024-05-11

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7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但现实中,承包土地流转很少签订书面合同,双方当事人大多以口头约定形式转包、出租、互换或代耕土地。在这种情况下,一方当事人要求收回转包、出租、互换或代耕的土地,就涉及口头约定该如何认定的问题。对此,实践中有不同的认识,有的认为双方当事人未依法签订书面合同,其转包、出租、互换或代耕关系依法不成立或应认定口头约定无效。
笔者认为,按照农村习俗,转包、出租、互换或代耕等土地流转方式往往以口头方式约定,且以相互交付流转物作为双方关系成立的标志。如果双方当事人对当初的口头约定不持异议,且转包、出租、互换或代耕事实已实际发生,则双方土地流转关系即告成立,只要土地流转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他人利益,其口头约定应当认定为合法有效。

么么三姨 242024-05-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