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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物业管理条例有哪些?

提问者:0921缘分2024-06-02

物业管理条例》所确立的七项基本制度是:
  一、业主大会制度。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并存,业主大会决策、业主委员会执行。
  二、业主公约制度。业主公约是业主共同订立并遵守的行为准则,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三、物业管理招投标制度。提倡业主通过公平、公开、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管理企业,鼓励建设单位按照房地产开发与物业管理相分离的原则,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管理企业。
  四、物业承接验收制度。物业管理企业承接物业时,应当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查验,应当与建设单位或业主委员会办理物业承接验收手续,建设单位、业主委员会应当向物业管理企业移交有关资料。
  五、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制度。
  六、物业管理专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
  七、住房专项维修资金制度。

2俊不在服务区 152024-05-28

《条例》第七条规定,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需履行的义务有:
  遵守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等六项。
  第四十五条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物业管理企业接受委托代收前款费用的,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
  租房人违反业主公约,业主物业使用人违反本条例和业主公约的规定,有关业主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十条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不得改变用途。
  业主依法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应当在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后告知物业管理企业;物业管理企业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应当提请业主大会讨论决定同意后,由业主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第五十二条规定,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依法承担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维修、养护的责任。
  前款规定的单位因维修、养护等需要,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及时恢复原状。
  第五十五条规定,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管理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业主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小宇宙88888888 192024-05-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