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建筑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公 告 第385号 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住宅建筑规范》公告 现批准《住宅建筑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0368—2005,自2006年3月1日起实施。本规范全部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住宅建筑标准:住宅选址时应考虑噪声、有害物质、电磁辐射和工程地质灾害、水文地质灾害等的不利影响。 住宅应按套型设计,套内空间和设施应能满足安全、舒适、卫生等生活起居的基本要求。 住宅应具备在紧急事态时人员从建筑中安全撤出的功能。住宅应具有防火安全性能。
住宅建筑标准
1 住宅建设应符合城市规划要求,保障居民的基本生活条件和环境,经济、合理、有效地使用土地和空间。
2 住宅选址时应考虑噪声、有害物质、电磁辐射和工程地质灾害、水文地质灾害等的不利影响。
3 住宅应具有与其居住人口规模相适应的公共服务设施、道路和公共绿地。
4 住宅应按套型设计,套内空间和设施应能满足安全、舒适、卫生等生活起居的基本要求。
5 住宅结构在规定的设计使用年限内必须具有足够的可靠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