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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用地出让法律都有些规定?

提问者:大肉包子11232024-06-22

也可协议方式出让。各地可在不高于法律规定的工业用地最高出让年限内,结合探矿权、采矿权出让年限,灵活确定采矿用地租赁和出让年限。

人参娃娃小辫子 492024-06-04

2006年,针对土地管理特别是土地调控中出现的建设用地总量增长过快,低成本工业用地过度扩张,压低、拖欠征地补偿费损害农民土地权益,违法违规用地、滥占耕地现象屡禁不止等新动向、新问题,国务院下发的《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明确规定:“国家根据土地等级、区域土地利用政策等,统一制订并公布各地的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不得低于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和按规定收取的相关费用之和”  、“工业用地必须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其出让价格不得低于公布的最低价标准”。我部及时按照通知精神,在12月底公布了《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国土资发〔2006〕307号)(以下简称《标准》),并明确了实施要求。
从相关调研和市场监测情况看,《标准》对政府出让行为给予了强力约束,极大地压缩了恶性竞争竞相压价的空间,在建立合理的工业用地出让价格水平、保障土地所有者合法权益、抑制工业用地的低成本扩张、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推进区域协调发展、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工业用地招拍挂出让制度的推进,向逐步理顺工业用地价格形成机制迈出了重要一步。2008年以来,国际国内宏观经济形势发生了一定变化,对土地市场产生了一定影响,市场呈下行态势。
结合当前宏观经济形势,《国土资源部关于调整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实施政策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56号)(以下简称《通知》)未对《标准》进行整体调整,而主要着眼于适当调整《标准》实施政策,解决地价政策与产业政策协调配合、地价在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等方面的作用等,逐步建立相对灵活、差别化的地价管理政策,进一步发挥其“有保有压、区别对待”的作用,服务于保增长、扩内需、调结构、上水平的宏观调控目标,从而更好地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重大决策,促进工业用地的利用方式向政府调控目标的转变。
调整给出的是各种情况下最大减价修正幅度,各地应根据实际在此范围内确定具体项目相应的减价修正幅度

秋意凉漠 112024-05-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