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使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其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物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浙江省物业管理收费一般根据所提供的服务的性质、特点等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经营者定价。物业费一般包括管理费、房屋设备运行费、保安费、保洁费、维修费等。我们物业费收取标准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四个标准。但是每个地方的收取标准有点差异,具体的物业费收取标准要按当地物价局公布。这四个标准的收费依次为1.00元/月.平方米、0.75元/月.平方米、0.35元/月.平方米、0.35元/月.平方米(已包含税、费)。
浙江省物业收费标准:
浙江省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综合服务费收费等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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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费等级 │ 考评得分(满分100分)│
├──────┼────────────┤
│ 甲级 │ 90分以上(含9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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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乙级 │ 80—90分(含8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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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丙级 │ 70—80分(含7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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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丁级 │ 60—70分(含6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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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综合服务费收费等级考评各项目的具体评分标准及各收费等级物业管理综合服务费收费标准的参考幅度,由各地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2.物业管理综合服务费收费等级考评得分60分以下的住宅小区,不得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