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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清楚房地产抵押权实现的条件有哪些?

提问者:多啦X梦5212024-05-19

1、房地产抵押权的存在。房地产抵押权的实现首先应以房地产抵押权的存在为前提。
  房地产抵押权的存在是指当事人曾就特定的债权设定房地产抵押权,并且,此项房地产抵押权尚未因法定的原因而消灭。
  房地产抵押权若不存在,则不能实现抵押权。
  2、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受清偿。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权人才能行使抵押权。
  清偿期为房地产抵押权人得依法向债务人请求债务履行的时期,应以登记的日期为准。
  清偿是指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全部得到清偿。
  3、对于债权的未受清偿抵押权人没有过失。
  中国立法对于抵押权与主债权的关系,严格遵循抵押权的附从性,故在债权的履行过程中发生瑕疵必然会影响抵押权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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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抵押权实现的条件有: 
     不动产抵押权设定后需要满足一定条件后方能实现,  这些条件主要与主债权的实现有关。《物权法》第196条规定,抵押财产自下列情形之一发生时确定:(1)债务履行期届满,债权未实现;(2)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被撤销;(3)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4)严重影响债权实现的其他情形。
  关于抵押权实现的方式,《物权法》第195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抵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特别需要注意的是,《物权法》第186条规定了“流质禁止”的条款,即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简单来说,如甲和乙订立一份房屋抵押合同,在合同中不得约定甲到期不能还债时,此房屋就直接归乙所有。乙只能在该抵押合同中约定享有该房屋的抵押权,至于如何实现只有在甲不履行到期债务时,乙才能与甲另行协议,是以该房屋折价还是以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抑或与甲协商不成的情况下,请求法院拍卖、变卖该房屋,而乙不能事先约定直接取得房屋的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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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抵押权是为将来行使而设定的权利,非即时行使的权利,只有符合一定的条件,抵押权人才能行使之。房地产抵押权实现的条件有三:
1、房地产抵押权的存在。房地产抵押权的实现首先应以房地产抵押权的存在为前提。房地产抵押权的存在是指当事人曾就特定的债权设定房地产抵押权,并且,此项房地产抵押权尚未因法定的原因而消灭。房地产抵押权若不存在,则不能实现抵押权。
2、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受清偿。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权人才能行使抵押权。清偿期为房地产抵押权人得依法向债务人请求债务履行的时期,应以登记的日期为准。清偿是指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全部得到清偿,若债权仅获部分清偿,抵押权人可行使抵押权而使未受偿部分的债权获得清偿。
3、对于债权的未受清偿抵押权人没有过失。中国立法对于抵押权与主债权的关系,严格遵循抵押权的附从性,故在债权的履行过程中发生瑕疵必然会影响抵押权的效力。若债权的不能履行,系房地产抵押权人的原因所致,则抵押权人不能以债权已经到期为由,实行房地产抵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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