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少批多占,超过批准面积非法占地;
2、改变地类,虚报地类或人为改变地类骗取批准;
3、异地建房,不在批准的位置建筑;
4、非法转让,多次申请宅基地并非法转让赢利;
5、以租代征,以租用方式代替集体土地征用,规避法律程序和税费。
6、越权批地,当地政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牟取经济利益越权收费违法批地
农村土地属于集体用地,农民集体土地上建设的房屋,未缴纳土地出让金等费用,其产权证不是由国家房管部门颁发,而是由乡政府或村委会颁发,就是“小产权房”。乡镇政府发证的所谓小产权房产,实际上没有真正的产权。这种房没有国家发的土地使用证和预售许可证,购房合同国土房管局也不会给予备案。所谓产权证也不是真正合法有效的产权证。
根据《土地管理法》以及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相关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面积不得超出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建房占用旧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每户用地不得超过180平方米;占用耕地的,不得超过120平方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