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修问题

安徽物业管理条例有哪些主要内容?

提问者:艾迪奥特曼2024-05-22

第五十八条物业服务企业权利  物业服务企业享有以下权利:
 
(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对物业及其环境、相关秩序进行管理;
 
(二)依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收取服务费用;
 
(三)制止违反物业管理规约的行为;
 
(四)可以将专项服务业务委托给专业性服务企业,但不得将该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
 
(五)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业主大会授予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九条物业服务企业义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以为业主服务为宗旨,提供质价相符的物业服务;
 
(二)按照物业服务合同,提供秩序维护、卫生保洁、共用部位及设施设备日常维修养护等服务,协助做好安全防范工作;
 
(三)按照规定公布物业服务费收支情况;
 
(四)接受业主和业主委员会的监督;
 
(五)协助有关部门提供社区服务,开展社区文化活动;
 
(六)法律、法规规定或者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初心&依恋 432024-05-06

第一条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及其监督管理。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  物业管理应当遵循业主自治、专业服务与依法监管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支持物业服务行业逐步建立专业化、社会化和市场化的物业管理机制,促进物业服务行业发展。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区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照各自的职责分工,相互配合,做好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在县级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具体负责组织协调本辖区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换届工作,调解业主、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物业管理纠纷,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管理、社区服务的关系。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做好与物业管理有关的工作。
第七条  物业管理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规范行业经营行为,促进物业服务企业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

苏苏湖光山色 72024-05-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