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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临时居住证管理办法有哪些细则?

提问者:蓝晶灵儿2024-04-25

2014上海市居住证管理办法细则全文
  (2013年5月2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2号公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
  为了保障境内来沪人员的合法权益,规范人口服务和管理,提高政府服务水平,促进本市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上海市居住证》(以下简称《居住证》)的申办、发放、使用以及积分管理等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职责分工)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本办法组织实施的综合协调。
  公安部门负责居住登记及《居住证》证件等相关管理。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居住证》积分等相关管理。
  教育、卫生计生、工商、税务、住房保障房屋管理、民政、经济信息化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本办法相关的服务和管理工作。
  各区(县)人民政府负责本办法在其行政区域内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设置的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受公安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委托,具体承担居住登记、《居住证》办理工作。人才服务中心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委托,具体承担《居住证》积分办理工作。
  第二章  《居住证》一般规定
  第四条(居住登记)
  境内来沪人员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到现居住地的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办理居住登记;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可以申请办理《居住证》。
  第五条(主要功能)
  《居住证》具有下列主要功能:
  (一)作为《居住证》持有人(以下简称持证人)在本市居住的证明;
  (二)记录持证人基本情况、居住地变动情况等人口管理所需的相关信息;
  (三)办理和查询个人积分,办理卫生、计划生育、社会保险、子女教育等方面的个人相关事务。
  第六条(载明内容)
  《居住证》的载明内容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公民身份号码、近期照片、常住户口所在地住址、居住地住址、签发机关和签注有效期限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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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来沪人员居住登记表》;  
(2)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明;  
(3)在本市的住所证明,如自有房屋的房地产权证、由房地部门出具的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单位出具的集体宿舍证明或者居(村)委出具的寄宿证明等。  
、怎样办理《上海市临时居住证》?  
(1)本人备齐身份证明、住所证明到居住地所在街道、镇(乡)社区事务受理中心办理;  
(2)填写《来沪人员居住登记表》,确认后签名;  
(3)交纳押金;  
(4)当场拍摄一寸免冠数码照片(免费);  
(5)当场领取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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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对来沪人员办理居住登记的,应当指导其填写《来沪人员居住登记表》、确认签字,并核对材料是否齐全。
  对材料齐全的,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收取押金、拍照后,当场制作、发放《临时居住证》。
  对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需要补齐的内容,并将申请材料退还申请人。
(信息变更)
  来沪人员在沪居住地住址等登记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变动之日起10日内,持相关证明材料到现居住地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办理信息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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