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维修工程施工合同 发包人: (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人: (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因房屋建设需要,决定对所居住的房屋实施维修工程建设。依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它法律、行规法规,遵循平等的自愿、 公开和诚信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内容 二、承包方式:包工不包料 三、工程期限 1、开工日期:2011 年 月 日。 2、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 天。 四、质量标准:合格及合格以上。 五、工程价款:工价费 元。 六、工程款支付 七、工程竣工验收 工程竣工后,甲方对工程实施情况进行验收,如施工质量验收不合格,施工单位 必须无条件返工并承担一切损失。 八、乙方施工安全生产及其它 1、乙方按有关规定采取严格的施工安全措施,承担由于自身安全措施不力造成的 事故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及后果,乙方施工人员的人身安全由乙方负责。应注意施 工过程中,过往行人的安全,凡在施工过程中发生安全责任事故或其他责任事故,均 由乙方承担责任。 2、乙方在施工中要保护好甲方的房屋内的设备设施、旁边工厂房屋、公共设施、 花草树木,不能损坏。凡在施工过程中发生损坏,均由乙方承担责任。 3、建筑垃圾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必须清场完毕。 九、本合同自盖章签字之日起生效,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 发包人甲方代表: 承包人乙方代表: 二〇一一年 月 日
甲方:(以下简称甲方)
立合同人:
乙方:(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根据市《公有住宅售后管理暂行办法》和《关于出售公有住房的暂行办法》及相关文件的有关条款,就甲方购买的住房管理维修等事项订立本合同。
一、甲方同意将坐落于市 区(县) 路(街) 弄(新村) 支弄 号室,建筑面积 平方米的房屋维修委托乙方。
二、乙方将甲方提供的首期住房维修基金和房屋出售单位一次性提供的住房维修基金按规定合并存储,专项用于甲方住房共用部位和共用设备的维修更新,合理地使用住房维修基金。甲方负有监督责任。
三、甲方同意按照公有住宅售后管理暂行办法和出售公有住房实施细则的规定,按照社会化管理的要求, 年按月向乙方缴付管理费 元。乙方用于管理人员经费和办公费用。
四、对不属于住房维修基金使用的部位或设备,乙方提供优质有偿服务。甲方同意按规定支付维修费用,并为乙方修理提供方便(包括公用部位和相邻户室)。
五、乙方对甲方住房维修负责,确保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的正常使用。共用设备以及共用设施凡属人为损坏的,由损坏人负责修复或赔偿。
六、甲方同意按住宅售后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在住房维修基金不足支付维修费用时,按面积支付住房维修基金。如甲方拖延维修基金支付,使乙方不能及时修复房屋和设备的,乙方不承担由此产生的经济赔偿责任。
七、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乙方管理部门一份。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章后生效。
八、其他需要补充事项:
甲方: 乙方:
代表: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