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农村拆迁补偿标准:
1、房屋拆迁管理费
按拆迁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8元。
2、搬迁补助费
(1)住宅:每户400元。
(2)非住宅: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0元。
3、临时过渡补助费
对住宅房屋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11元—一次性计发10个月。
4、经营性补助费
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电、停业损失的,或拆迁住宅、非住宅兼用房屋的,由拆迁人按被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以每平方米每月50元的标准,一次性付给被拆迁人共计10个月的经营性补助费。拆迁人对发放经营性补助费的被拆迁人不再发放临时过渡补助费。
5、委托拆迁费的计收标准,由拆迁人与拆迁承办人协商确定。
青岛农村拆迁补偿,具体的是1、砖混结构一级房屋每平方米 400 元,二级每平方米 380 元,三级每平方米 360 元;2、砖木结构一级房屋每平方米 260 元,二级每平方米 240 元;3、砖土木结构一级房屋每平方米 200 元,二级每平方米 180 元;4、简易结构一级房屋每平方米 50 元,二级每平方米 30 元。
拆迁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根据被拆迁房屋所在区域的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和该房屋的建筑面积乘以0.5的系数所确定的面积数额,结算给被拆迁人住房改善费。
拆迁住宅房屋,实行房屋补偿的,应当按照货币补偿方式结算的拆迁补偿金和住房改善费总额提供价款相当的房屋给被拆迁人。房屋价款与拆迁补偿金和住房改善费总额存在差价的,应当结算差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