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未经安全培训和安全考试不合格严禁上岗。
2. 电工人员必须持电气作业许可证上岗。
3. 不准酒后上班,更不可班中饮酒。
4. 上岗前必须穿戴好劳动保护用品,否则不准许上岗。
5. 检修电气设备时,须参照其它有关技术规程,如不了解该设备规范注意事项,不允许私自操作
6. 严禁在电线上搭晒衣服和各种物品。
7. 高空作业时,必须系好安全带。
8. 正确使用电工工具,所有绝缘工具,应妥善保管,严禁它用,并应定期检查、校验。
9. 当有高于人体安全电压存在时严禁带电作业进行维修。
10. 电气检修、维修作业及危险工作严禁单独作业。
第一条 为规范供电企业的用电检查行为,保障正常供用电秩序和公共安全,根据《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电网经营企业、供电企业及其用电检查人员和被检查的用电户,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用电检查工作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国家有关电力供应与使用的法规、方针、政策,以及国家和电力行业的标准为准则,对用户的电力使用进行检查。
第二章 检查内容与范围
第四条 供电企业应按照规定对本供电营业区内的用户进行用电检查,用户应当接受检查并为供电企业的用电检查提供方便。用电检查的内容是:
一、用户执行国家有关电力供应与使用的法规、方针、政策、标准、规章制度情况;
二、用户受(送)电装置工程施工质量检验;
三、用户受(送)电装置中电气设备运行安全状况的;
四、用户保安电源和非电性质的保安措施;
五、用户反事故措施;
六、用户进网作业电工的资格、进网作业安全状况及作业安全保障措施;
七、用户执行计划用电、节约用电情况;
八、用电计量装置、电力负荷控制装置、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调度通讯等安全运行状况;
九、供用电合同及有关协议履行的情况;
十、受电端电能质量状况;
十一、违章用电和窃电行为;
十二、并网电源、自备电源并网安全状况。
第五条 用电检查的主要范围是用户受电装置,但被检查的用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检查的范围可延伸至相应目标所在处:
一、有多类电价的;
二、有自备电源设备(包括自备发电厂)的;
三、有二次变压配电的;
四、有违章现象需延伸检查的;
五、有影响电能质量的用电设备的;
六、发生影响电力系统事故需作调查的;
七、用户要求帮助检查的;
八、法律规定的其他用电检查。
第六条 用户对其设备的安全负责。用电检查人员个承担因被检查设备不安全引起的任何直接损坏或损害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