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GB 50180—93 (2002 年版)规定,住宅小区楼间距规划设计标准
主要是依据日照做为评定标准。
详见:
5.0.2.1 住宅日照标准应符合表5.0.2-1规定,对于特定情况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老年人居住建筑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2小时的标准;
(2) 在原设计建筑外增加任何设施不应使相邻住宅原有日照标准降低;
(3) 旧区改建的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时的标准。
表5.0.2-1 住宅建筑日照标准
建筑气候区划 Ⅰ、Ⅱ、Ⅲ、VII气候区 Ⅳ气候区 Ⅴ、Ⅵ
气候区
大城市 中小城市 大城市 中小城市
日照标准日 大寒日 冬至日
日照时数(h) ≥2 ≥3 ≥1
有效日照时间带(h) 8~16 9~15
日照时间计算起点 底层窗台面
小区规划设计应立足于为小区居民创造一个卫生、安静的居住环境。它既包括住宅及公共建筑的室内卫生要求,如有良好的日照、通风、采光条件,也包括室外和居住区周围的活动空间;既要照顾生理学、人生保健等方面的卫生需要,也应赋予居民精神上的健康和美的感受。为此,在规划时,要注意对建筑用地的选择和环境的营造,防止噪声干扰和空气污染;在布置住宅等各项建筑时,除满足使用功能外,还应从卫生要求出发,充分利用日照和防止阳光强烈辐射,组织居住区的自然通风,配备上、下水设施,设置垃圾储藏公共卫生设备等,为居住区提供必要的物质环境和条件,以搞好小区环境卫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