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单位申请消防验收、备案抽查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二)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三)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装修材料抽样检测报告
(四)消防设施、电气防火技术检测合格证明文件;
(五)施工、工程监理、检测单位的合法身份证明和资质等级证明文件;
(六)其他依法需要提供的材料。
(七)消防设计审核时提供的“消防设计文件”一份。(设计图纸单独成卷)
(八)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
(九)总平图复印件一份
(十)全套竣工图
一、除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外,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取得施工许可之日起7日内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备案。
二、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备案所需材料:
1、《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表》;
2、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
3、新建、扩建工程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文件(包括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蓝红线图);(注:内装修工程不需提供);
4、建设、设计单位承诺书;
5、设计单位资质证明文件;
6、红线位置现场勘测登记表、超审核权限工程上报单(当地消防科提供) ;
7、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地区建设局施工图审查中心提供);
8、施工许可证复印件;
9、消防设计文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