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物业费的收取按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但未出售或者未实际交付房屋的,由建设单位交纳。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希望我的回答能帮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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