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闲置土地处置方案有人清楚吗?

提问者:大大大华哥呢2024-05-31

加强对闲置土地的清查与处理是节约建设用地、提高土地利用率的一项重要措施。但在处理过程中,应该查明和分清造成土地无法按期开发建设的原因,对确实准备开发但因政府原因造成不能如期开发与开发商自身原因没有开发的情况要区别对待。

虎潜山林 162024-06-01

(一)批准二年以上、超过约定动工日期二年以上且属于自身原因未动工建设的,原则上无偿收回。有自身原因但主要是受政府或政府有关部门因素影响及土地前期开发条件不具备的,分两种情况处置:一种是不符合先导区规划及产业发展等控制要求的,采取成本补偿方式(成本+利息)收回土地;另一种是符合先导区规划及产业发展控制,可以由用地单位继续保留其土地开发权的,按征收土地闲置费并限期开发方式或协商补偿方式(成本+利息+成本15%-20%的工作经费)收回。
(二)批准一年以上、超过约定动工日期一年以上二年以内且属于自身原因未动工建设的,按已缴纳出让金总额5-15%的标准征收土地闲置费,并依法下达《限期开发通知书》;单位愿意交地的,可以采取成本补偿方式收回。
(三)批准一年以上、超过约定动工日期一年以上但主要是受政府或政府有关部门原因影响及土地前期开发条件不具备而延误开工建设的,作督促开发处置;单位愿意交地的,可以采取协商补偿方式收回。
(四)批准一年以上,目前未超过约定动工日期且主要是受政府或政府有关部门原因影响及土地前期开发条件不具备而延误开工建设的,作督促开发处置;单位愿意交地的,可以采取协商补偿方式收回。
(五)批准一年以上、约定动工日期不足一年的,作督促开发处理。
上述条款中涉及的批准时间以政府依法审批直接供地至用地单位名下的时间为准;闲置时间主要依据用地审批手续中认定的合同约定动工日期、拆迁交地日期、开发动工面积、开发建设投资总额等重要参数作为评判标准;政府或政府有关部门原因及土地前期开发条件不具备的认定以相关部门出具的书面认定意见作为认定依据;土地闲置费的征收比例主要依据闲置时间长短及自身闲置责任的主次以及参考开发(园)区意见确定。

S素年錦時 252024-05-10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的对象是国有土地,宅基地不适用该办法。但是,为加强宅基地利用,建设用地批准书上标明了建设期限,如果你未按规定期限竣工验收,国土资源部门不会办理土地登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依照前款第(一)项规定收回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和国家土地管理局《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1995年3月11日国家土地管理局〔1995〕国土籍字第26号发布)第五十二条“空闲或房屋坍塌、拆除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宅基地,不确定土地使用权。已经确定使用权的,由集体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注销其土地登记,土地由集体收回。”规定,本人认为,村集体为了实施村公益事业建设需要,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但必须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并给予土地使用权人适当补偿。

iamYolandaXYZ 422024-05-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