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开具新购住房证明申请表》;
(2)本人及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结婚证或未婚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5)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还需提供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原件;
(6)本人不能到场需公证委托书原件。
1、拟购商品住房的购房人,需向开发企业提交《新购住房证明》,开发企业凭证明签定商品房销售合同。在办理备案(预告登记)时,需将《新购住房证明》作为登记要件提交登记机构受理窗口。 拟购存量住房(二手住房)的购房人,需在房产登记测绘配图之前申请开具《新购住房证明》。买卖双方在办理登记收件时,需将《新购住房证明》作为登记要件提交登记机构受理窗口。2、登记机构的查询窗口对符合新购住房条件的,出具《新购住房证明》。该证明有效期为自开具之日起三个月内有效。(因特殊情况过期未办购房手续的需要重新申请,由登记机构的查询窗口开具新的《新购住房证明》并收回原证明)
购房人申请开具《新购住房证明》需提交以下要件:
(1)《开具新购住房证明申请表》;
(2)本人及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结婚证或未婚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5)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还需提供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原件;
(6)本人不能到场需公证委托书原件。
新购住房证明开具流程办理应注意事项
1、拟购商品住房的购房人,需向开发企业提交《新购住房证明》,开发企业凭证明签定商品房销售合同。在办理备案(预告登记)时,需将《新购住房证明》作为登记要件提交登记机构受理窗口。
拟购存量住房(二手住房)的购房人,需在房产登记测绘配图之前申请开具《新购住房证明》。买卖双方在办理登记收件时,需将《新购住房证明》作为登记要件提交登记机构受理窗口。
2、在主城八区购房的,由华侨路、中央门、大光路分中心的查询窗口开具《新购住房证明》;在江宁、浦口、六合三区购房的,由所辖区房屋交易登记管理部门的查询窗口开具《新购住房证明》。
3、登记机构的查询窗口对符合新购住房条件的,出具《新购住房证明》。该证明有效期为自开具之日起三个月内有效。(因特殊情况过期未办购房手续的需要重新申请,由登记机构的查询窗口开具新的《新购住房证明》并收回原证明)
4、全市十一区的房屋权属登记信息已联网,拟购房人无需重复查询和申请。开发企业、销售公司、中介机构有义务提醒购房人在签定房屋买卖合同之前,去登记机构申请开具《新购住房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