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修问题

自建房税收如何征收?

提问者:王小金Fighting2024-06-01

1.单位或个人自建自用建筑物,其自建行为不是建筑业税目的征税范围,不征收营业税
2.所谓单位自建不动产,是指具有建筑安装施工资质和能力的企业,由自己施工建设房产,并归本单位自行使用的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一款“单位或个体经营者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雇主提供应税劳务,不包括在有偿提供应税劳务之内”之规定,对自建行为,因系由公司内部员工提供应税劳务,不属于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的提供应税劳务的行为,因而不按“建筑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3.对个人自建建筑物自用,仅限于个人自购材料、自聘人员、支付工资并拥有建筑物产权以满足自己生产生活的需要。对于以个人名义为他人提供建筑安装劳务,且结算全部或部分工程价款的,应当征收营业税。
个人承租土地建造厂房用于出租,根据穗地税发[2006]267号文规定,出租人应向出租房屋坐落地的街道出租屋管理部门申报缴纳个人出租房屋税收和申请开票。(一)出租人取得房屋出租收入,应依法申报缴纳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外籍个人不征)、教育费附加(外籍个人不征)、房产税(或城市房地产税)、个人所得税和印花税。(二)为了便于征管,对个人出租房屋应征收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和个人所得税合并按综合征收率(具体规定见附表)进行计征,计税公式为:个人出租房屋应征税额(未含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印花税)=租金收入×综合征收率  涉及的税率请看穗地税发[2006]267号附件的规定。
房产税  房产税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按房屋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现行的房产税是第二步利改税以后开征的,1986年9月15日,国务院正式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从当年10月1日开始实施。
房产税的特点:1、房产税属于财产税中的个别财产税,其征税对象只是房屋;2、征收范围限于城镇的经营性房屋;3、区别房屋的经营使用方式规定征税办法,对于自用的按房产计税余值征收,对于出租、出典的房屋按租金收入征税。
希望我的回答对你有所帮助。

雪蓝的枫叶 492024-05-25

房产税的纳税义务人包括:
 (一)产权属国家所有的,由经营管理单位纳税;产权属集体和个人所有的,由集体单位和个人纳税。
 (二)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纳税。
 (三)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屋所在地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纳税
 (四)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亦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纳税。
 (五)无租使用其他房产的问题。纳税单位和个人无租使用房产管理部门、免税单位及纳税单位的房产,应由使用人代为缴纳房产税。
 二、征税对象和征税范围
 房产税的征税对象是房产。所谓房产,是指有屋面和围护结构,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学习、工作、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但独立于房屋的建筑物如围墙、暖房、水塔、烟囱、室外游泳池等不属于房产。但室内游泳池属于房产。
 由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品房在出售前,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而言是一种产品,因此,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售出前,不征收房产税;但对售出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征税范围: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不包括农村的房屋。

冬日恋鬼 352024-06-09

一、关于“集资”过程的营业税征免问题
  集资建房分“集资”和“建房”两部分。所谓“集资”,是指由本单位职工个人先行出资,作为建房的资金来源,集中由集资单位成立的负责建房的组织进行管理,在房屋建成后,职工个人按出资比例分得住宅。此过程比照财政部、国务院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9]210号)中“为支持住房制度改革,对企业、行政事业单位按房改成本价和标准价出售住房的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
  以上税收政策要从三个方面理解:一是集资的个人必须为本单位职工;二是集资单位所建房屋为本单位职工住宅;三是免征营业税的对象是集资单位向本单位的职工收取的集资款,即单位建成房屋后向职工分配住房时,免征集资建房单位向本单位职工销售不动产的营业税。
  二、关于“建房”的形式及相关税收政策
  由于集资单位本身一般不是建筑企业,其建房过程一般采取以下几种方式:
  一是国家机关、企事业等单位以本单位职工或本单位的相关部门成立集资建房办(以下统称“集资建房办”),由其以集资单位名义办理土地征用手续,并取得有关部门的建设项目批淮手续和基建计划,联系建筑施工企业进行施工,工程完工后,施工企业与集资单位进行结算工程价款,并给集资单位开具建筑业发票。集资建房办在工程价款结算完毕后不得有剩余资金。集资单位在住宅建成后,办理本单位职工的房屋产权登记手续。此类建房由于在建过程中没有取得应税收入。对其“建房”过程不征收营业税。
  二是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委托本单位以外的单位和个人成立本单位的集资建房办,由该集资建房办以该单位的名义办理土地征用手续,取得有关部门的建设项目批准手续和基建计划,并联系建筑施工企业进行建筑住宅。建设过程中,集资建房办不垫付资金,房屋建成后,由建筑施工单位将建筑业发票开具给集资建房单位(不得开具给集资建房办),集资单位(或通过集资建房办)将建筑工程款支付给建筑施工企业,集资建房办无收支价差,另外向集资建房单位收取手续费。同时符合以上条件的,集资建房办才发生了“代建房”行为,对其收取的手续费应按“服务业-代理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希望可以帮到你。

小美人杰西卡 112024-06-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