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闲置土地管理办法有哪些?

提问者:超能力小怪兽2024-05-22

闲置土地管理办法:
(一)闲置时间不满1年的,土地使用者有经批准的建设项目,能提供不少于开发建设投资总额25%的资金实力证明,且按新一轮城市规划可以使用自有土地开发建设的,在依法办理有关规划、土地等手续后,限期动工开发建设;不具备上述条件的,收回土地使用权,退还取得土地成本(含在土地上的投入)。  
(二)闲置时间超过1年但不满2年的,土地使用者有经批准的建设项目,能提供不少于开发建设投资总额25%的资金实力证明,按新一轮城市规划可以使用自有土地开发建设的,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土地价款20%以下的土地闲置费,在依法办理有关规划、土地等手续后,限期动工开发建设;不具备上述条件的,收回土地使用权,退还取得土地成本(含在土地上的投入)。  
 (三)闲置时间超过2年的,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第七条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或者动工开发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动工开发迟延的闲置土地,闲置原因已经解除,土地使用者如有经批准的建设项目,能提供不少于开发建设投资总额25%的资金实力证明,按新一轮城市规划可以使用自有土地开发建设的,在依法办理有关规划、土地等手续后,限期动工开发建设。

今夕访古 442024-05-28

你好,《办法》规定,闲置土地是指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同意,超过规定的期限未动工开发建设的建设用地。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认定的闲置土地,应当通知土地使用者,拟订该宗闲置土地处置方案,闲置土地上依法设立抵押权的,还应通知抵押权人参与处置方案的拟订工作。处置方案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可以选择的具体方式有:延长开发建设时间,但最长不得超过1年;改变土地用途,办理有关手续后继续开发建设;安排临时使用,待原项目开发建设条件具备后,重新批准开发,土地增植的,由政府收取增值地价;政府为土地使用者置换其他等价闲置土地或者现有建设用地进行开发建设;政府采取招标、拍卖等方式确定新的土地使用者,对原建设项目继续开发建设,并对原土地使用者给予补偿;土地使用者与政府签订土地使用权交还协议等文书,将土地使用权交还给政府。原土地使用者需要使用土地时,政府应当依照土地使用权交还协议等文书的约定供应与其交还土地等价的土地。
希望我的回答能帮助到你

凯利的心窝 272024-05-29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
(1999年4月26日国土资源部第6次部长办公会议通过,2012年5月22日国土资源部第1次部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有效处置和充分利用闲置土地,规范土地市场行为,促进节约集约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闲置土地,是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
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百分之二十五,中止开发建设满一年的国有建设用地,也可以认定为闲置土地。
第三条  闲置土地处置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遵循依法依规、促进利用、保障权益、信息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闲置土地的调查认定和处置工作的组织实施。
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下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调查认定和处置闲置土地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星星星kooo 162024-05-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