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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购房婚后共同还贷离婚要怎么分?

提问者:无痕之音2024-06-02

婚前购房婚后共同还贷,离婚时怎么处理?
  律师答:房产归产权登记一方;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根据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10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39条第1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对另一方补偿的标准有无规定?
  律师答:无具体标准。
  根据具体个案的不同,在法律给出具体方向后,根据双方当事人结婚时间的长短、双方对房产的贡献价值、双方感情破裂的主要诱因、另一方是否因此丧失最佳购房时机以及《婚姻法》第39条有关分割财产时照顾子女与妇女的原则等多方面因素考虑计算增值。所以这方面,法院的自由裁量权对案件的判决结果就产生了很大的影响,司法实践当中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不同的法院有不同的评判标准,计算基数也大不相同。
  为什么没有具体标准呢?
  律师答:《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规定基本遵循了“协议优先,登记补充”的处理原则。而现实生活中,在夫妻感情不和诉至法院后能够协商的可能性微乎其微。而这类案件中,房产登记一方一般也都是主贷人一方,虽然《婚姻法》第17条规定,夫妻婚后的工资、奖金、生产经营性收入都为夫妻共同财产。但个体的能力毕竟不同,所以每个人的工资薪金水平也存在巨大差距的可能性。在这种情况下,让房产登记一方,也是房产主贷人一方,在双方感情破裂后对没有任何感情的另一方进行补偿,或者是未登记的一方存在婚外情作为原告提起诉讼,那么,无论从情理上还是从传统道德上来讲,多数人还是难以接受的。
  综上,故《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没有给出具体增值计算标准。  实践当中,法官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自由裁量。

小小的飞帆 432024-05-14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柠檬草星冰le 332024-05-29

朋友你好:
我国法律有明确规定
房屋的产权归属以房屋登记为准
既然是在婚前付的首付款
那么该房屋的买卖行为就已成立
房屋就是被登记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
你的问题描述里没有说明是双方还是一方付的款
现在就按一方付的款来回答你
婚后夫妻双方共同还贷
房屋也不是夫妻共同财产
离婚分割时可以按协议分割
协议分割不成时可按比例分割
我国的房地产都是成升值状态的
具体分割时比例如下:
1.先对该房产的市值进行评估
然后在总房价里扣除首付款给付购房一方
2.计算出共同还贷款部分给付另一方50%
3.计算出共同还贷部分占总房款的百分比
按此百分比给付另一方房屋升值部分作为补偿
举例说:
房子购买时100万元、首付30万元
共同还贷20万元、现在房子市值为200万元
分割时设买房一方为甲方,另一方为乙方
则甲方收回房产
补偿乙方如下:
10万元共同还贷+10万元房屋升值=20万元
祝你好运!

疯荷日狸 502024-05-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