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物业管理法规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
国家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
第四条
国家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方法,依靠科技进步提高物业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五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业主及业主大会
第六条
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
(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
(五)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并享有被选举权;
(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小区物业管理法规有以下这些细则:
(1)、前期物业管理是开发公司选聘的是阶段性的
前期物业管理是建设单位依法选聘;前期物业是过渡性的;一旦业主大会成立,全体业主选聘了物业管理服务企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发生效力,前期物业管理阶段结束。
(2)、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前期物业与物业管理的物业承接程序:
①、开发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建设单位通过招投标选聘前期物业。
②、前期物业管理期限两年,所有费用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负责房屋售后两年的保修。
③、前期物业协助业主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向业主委员会移交物业。
④、业主委员会通过招投标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管理小区物业,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物业管理企业依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实施物业管理服务。
⑤、城市居住物业小区亦可自行管理
一、治安管理规定
二、环境保护管理规定
三、清洁卫生管理规定
四、停车管理规定
五、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一、房屋产权界定及管理
二、共用设施管理
三、物业服务费及各项代收代付费用的缴纳
四、 用水、用电管理
五、供暖的管理
六、公共环境及卫生管理
八、治安综合管理
九、对宠物的管理
十、楼顶检查口管理
十一、业主联系告知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