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7]2390号文的要求,由公安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修订的《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为强制性国家标准,自1995年11月1日起施行。
原《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45-82同时废止。
在执行本规范个别规定如确有困难时,应在地方建设主管部门的主持下,由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和当地消防监督机构协商解决。
本规范由公安部负责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公安部消防局负责,出版发行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
2.0.10 高级旅馆 high-grade hotel
具备星级条件的且设有空气调节系统的旅馆。
2.0.11 高级住宅 high-grade residence
建筑装修标准高和设有空气调节系统的住宅。
2.0.12 重要的办公楼、科研楼、档案楼 important office building ,laboratory,archive
性质重要、建筑装修标准高,设备、资料贵重,火灾危险性大、发生火灾后损失大、影响大的办公楼、科研楼、档案楼。
2.0.13 半地下室 semi -basement
房间地平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1/3,且不超过1/2者。
2.0.14 地下室 basement
房间地平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一半者。
2.0.15 安全出口 safety exit
保证人员安全疏散的楼梯或直通室外地平面的出口。
2.0.16 挡烟垂壁 hang wall
用不燃烧材料制成,从顶棚下垂不小于500mm的固定或活动的挡烟设施。活动挡烟垂壁系指火灾时因感温、感烟或其它控制设备的作用,自动下垂的挡烟垂壁。
你好,(1)可燃油油浸电力变压器、充有可燃油的高、低压电力电容器和多油开关等,不宜布置在高层主体建筑内。(2)消防用电设备的配电及其控制,宜按防火分区划分,不论是水平还是垂直敷设均应这样安装敷设。(3)从配电箱至消防用电设备应是放射式配电,在负荷的连按上不应将一些与消防无关的设备接入。(4)消防配电设备应有明显的标志。当与普通配电设备并列布置时相互间宜有分隔措施。(5)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消防电梯、防烟排烟风机的两个电源或两回线路,应在最末一级配电箱处自动切换。(6)配电箱结构及其器件宜用耐火耐热型,当用普通型配电箱时,其安装位置的选择除了常规遵循事项外,应尽可能避开易受火灾影响的场所,并对其安装方式和安装部位的结构做好防火隔热措施。(7)配电回路不应装设漏电切断保护装置。对消防水泵、防烟排烟风机等重要消防设备不宜装设过负荷保护,必要时可手动进行控制。(
8.2 自然排烟 8.2.1 除建筑高度超过 50 m 的一类公共建筑和建筑高度超过 100 m 的居住建筑外,靠外墙的 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间前室和合用前室,宜采用自然排烟方式。 8.2.2 采用自然排烟的开窗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8.2.2.1 防烟楼梯间前室、消防电梯间前室可开启外窗面积不应小于 2.00 ㎡ ,合用前室 不应小于 3.00 ㎡ 。 8.2.2.2 靠外墙的防烟楼梯间每五层内可开启外窗总面积之和不应小于 2.00 ㎡。 8.2.2.3 长度超过 60 m 的内走道可开启外窗面积不应小于走道面积的 2% 。 8.2.2.4 需要排烟的房间可开启外窗面积不应小于该房间面积的 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