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第十七条规定: 纳入物业管理范围的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因开发建设单位原因未按时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开发建设单位全额交纳。 业主办理入住手续后未入住或未使用的物业,业主应向物业管理企业书面告知,物业服务费用由业主按规定标准的70%交纳,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超过70%的,从其约定。 物业出租或以其他方式交他人使用的,物业服务费用由业主或使用人交纳,但业主负最终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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