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房屋登记,一般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申请;
(二)受理;
(三)审核;
(四)记载于登记簿;
(五)发证。
房屋登记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就登记事项进行公告。
1、申请人持有关证件向登记机关提出房屋所有权登记申请,并按规定填写有关表格;
2、登记机关审查申请及有关证件,并在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十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予以登记;
3、登记机关核实房屋所有权,审查或现场勘查房屋界至及范围,并可在登记机关所在地和房屋所在地公告询异;
4、申请人按规定标准向登记机关交纳契税和规费;
5、登记机关向申请人颁发房屋权证。
一、委托书 房地产权利人为自然人,委托书需公证馆认证)。
二、公证 合同一方当事人为境外单位或个人(包括无国内身份证者),合同需公证。
三、办件期限 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7日内。如需补件,文件补齐日为受理日。
四、应缴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