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多层住宅的公摊面积约在10%~13%,18层以下的板式住宅公摊约在13%~15%,点式的楼盘公摊大多在15%~17%,而30层以上的住宅因为电梯数量的增多,公摊通常都在25%左右。
门市房公摊面积国家有具体的规定,规定如下;
应计算为公用建筑面积的如下:
1、 电梯井、楼梯间、垃圾道、变电室、设备间、公共门厅和过道、地下室、值班警卫室以及其他功能上为整栋建筑服务的公共用房和管理用房建筑面积。
2、 套(单元)与公用建筑空间之间的分隔墙以及外墙(包括山墙)墙体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
3、 外墙墙体 同一楼层外墙,既有主墙,又有玻璃幕墙的,以主墙为准计算建筑面积,墙厚按主墙体厚度计算。各楼层墙体厚度不同时,分层分别计算。金属幕墙及其他材料幕墙,参照玻璃幕墙的有关规定处理。
4、 斜面结构屋顶 房屋屋顶为斜面结构(坡屋顶)的,层高(高度)2.20米以上的部位计算建筑面积。
5、 不规则围护物 阳台、挑廊、架空通廊的外围水平投影超过其底板外沿的,以底板水平投影计算建筑面积。
6、 变形缝 与室内任意一边相通,具备房屋的一般条件,并能正常利用的伸缩缝、沉降缝应计算建筑面积。
7、 非垂直墙体 对倾斜、弧状等非垂直墙体的房屋,层高(高度)2.20米以上的部位计算建筑面积。房屋墙体向外倾斜,超出底板外沿的,以底板投影计算建筑面积。
不应计算为公用建筑面积的如下:
1、 凡已作为独立使用空间销售或出租的地下室、车棚等,不应计入公用建筑面积部分。
2、 作为人防工程的地下室也不计入公用建筑面积。
3、 楼梯下方空间 楼梯已计算建筑面积的,其下方空间不论是否利用均不再计算建筑面积。
4、 公共通道 临街楼房、挑廊下的底层作为公共道路街巷通行的,不论其是否有柱,是否有维护结构,均不计算建筑面积。
5、 与室内不相通的类似于阳台、挑廊、檐廊的建筑,不计算建筑面积
国家至今为止没有出台关于房屋公摊面积比例的法律规定。房屋公摊面积仍然是按照惯例,一般小区的公摊面积在10%-25%之间。
需要公摊的面积一般包括:
1、电梯井、电梯机房;
2、楼梯间、管道井;
3、前庭、过道;
4、设备间(配电房、增压泵房等)
5、物业用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