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084号)第二条规定:“准予扣除项目是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与取得应纳税收入有关的所有必要和正常的成本,费用,税金和损失。” 如果您企业发生的装修费用是与取得应纳税收入有关的支出可以在所得税前扣除,否则不允许在所得税前扣除。扣除期限在租赁期与可使用期两者孰短来选择。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084号)第四条第二款规定:除税收法规另有规定者外,税前扣除的确认一般应遵循以下原则:配比原则。即纳税人发生的费用应在费用应配比或应分配的当期申报扣除.纳税人某一纳税年度应申报的可扣除费用不得提前或滞后申报扣除。 所以,根据上述文件规定,企业补提的以前年度的费用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3、根据租赁合同约定期限摊销。 装修费应按房屋租赁合同或使用年限摊销。如果装修后可用5年,就分60个月摊销。如果过几个月才拿到发票,就按剩余时间摊销。
装修支出税务规定需要分五年摊销。 会计分录如下:
1、发生的装修费支出
借:长期待摊费用--装修费
贷:现金、银行存款等
2、装修费摊销,应该在租赁有效期内摊销。摊销分录
借:营业费用(或管理费用等)
贷:长期待摊费用--装修费
在租赁期或者资产的剩余折旧年限摊销 借:长期待摊费用 贷:银行存款等科目 摊销时 借:管理费用 贷:长期待摊费用 企业的装修费是装修结束后,验收合格,达到预计可使用状态,才摊销。 施工期间,不可以摊销未完工的装修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