售楼方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17年6月交房。售楼方提前具备交房条件并希望买受人在1月份前来验房, 之前买受人与售楼方协商能否在三月以后再验房,协商结果为售楼方对买受人的要求予以考虑。突然最近售楼方 不顾与买受人的协商结果,单反面坚持要求买受人在一月份前去验房并邮寄了验收楼房通知书,强行按照从一月 份开始收取物业费的标准。对此,买受人反对,认为售楼方连同物业公司一起强行出售物业服务,强买强卖,不 符合道理。希望寻求法律上的相关规定的支持!作出相关规定的法律有哪些?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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