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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产合同纠纷怎么解决?

提问者:福星蛋蛋2024-05-23

仔细看合同,看有没有“霸王条款”,合同是自己拟定的,还是有专门律师拟定的,落实好了,最好有复印件让我们看看,不要盲目的感觉自己吃亏,要把帐算回来,记住,仔细检查合同!一定要仔细!

liuyuecao110 342024-05-09

出卖人就同一房屋分别签订数份买卖合同,在合同均为有效的前提下,买受人均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原则上应按照以下顺序确定履行合同的买受人:    
(1)已经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    
(2)均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已经实际合法占有房屋的;    
(3)均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又未合法占有房屋,应综合考虑各买受人实际付款数额的多少及先后、是否办理了网签、合同成立的先后等因素,公平合理的予以确定。    
买受人中之一人起诉要求出卖人继续履行买卖合同,出卖人以房屋已转让给他人为由提出抗辩的,法院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是否追加其他买受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其他买受人另行提起诉讼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应当依据前款原则协调处理。

半调子810 192024-05-24

您与卖方签订的是买卖合同,可以向法院起诉卖方违约,主张违约责任赔偿。    另外,您与中介公司所签订的合同具体细节不明,但理论上应该是属于居间合同。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四条 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第四百二十五条 居间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四百二十七条 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    另外此处“促成合同成立”的标准是    :    1、看委托人与相对人是否成立合同关系;    2、看居间人的居间活动是否为合同的成立起到促进作用,例如提供便利、降低难度、加快进度等。若居间人的居间活动对于合同的成立完全或基本上无助益,则不能认为促成合同成立。    需要注意的是只要合同成立即可,至于合同生效与否则在所不问。例如,附条件的合同成立后,因条件未实现而未生效,不可因此而认为居间人不得请求支付报酬。    按照您的说法,您与卖家已经签订了合同,中介公司已经尽到了其应尽的义务,所以我认为您不能要求中介公司退还中介费。    但这是建立在您与中介公司签订的合同确属与居间合同的前提下,建议您找律师咨询下。另外注意该中介公司有无故意隐瞒与合同签订有关事实的情况,如果有,该公司和卖家将承担连带责任

yjqs221990 432024-05-15